深圳市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1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圆街道松园路怡正发大厦东座27楼B室、28楼C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镇北侧广东省武警总队第七支队教导队训练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5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被上诉人深圳市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