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9828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禹水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滘镇小河大新东路10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246320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松园社区松园路89号怡正发大厦东座28C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7190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骐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环市童装交易中心B区B100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720403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大禹水工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骐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11月21日向原告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至2022年12月6日止,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无提交减免诉讼费的证据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