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1439号
原告:***。
原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辰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财。
被告:广西贵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辰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贵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在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内,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移交的通知》(***(2017)166号),在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应由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金塔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9690元,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