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1122执865号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2号化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9037.95元。
被执行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交来案件执行款138050元(案件标的129037.95元、迟延履行金5760元、诉讼费1416元、执行费1836元),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款136214元。
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与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鲁1122执865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