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921执537号 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浙092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085079元和自2020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737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37434元。执行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90250.27元,扣除其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737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37434元、申请执行费15045元,申请执行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偿1225393.27元。另因鉴定费37434元系申请执行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该款37434元由本院直接退还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故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受领执行款项共计1262827.2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