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工交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78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四路2号化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工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荔三大道36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工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8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南海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35175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8351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南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75元,由南海公司负担。 判后,南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南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真实情况是:在项目结算审核期间,双方被告知根据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原则,本工程按实际工程量对本工程项目进行按实结算审核,报建、验收及手续费不在结算审核范围内。因此,2020年9月2日,**公司组织在其八楼会议室,南海公司代表**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项目负责人)***、监理签订《报建、验收、手续费等费用审核后汇总表》,对报建、验收、手续费不在结算审核范围,单列费用进行确认,汇总表的说明也是这么说的。显然,根据实际情况双方通过签订《报建、验收、手续费等费用审核后汇总表》对此进行确认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签订的《报建、验收、手续费等费用审核后汇总表》与期后签章的《结算审核报告》并不矛盾,结算审核报告没有否定汇总表的意思,南海公司也是正因为双方签订了汇总表才同意签署结算审核报告的。结算审核报告中报建、验收及手续费确实不在结算审核范围内,案涉工程合同为大包干合同,合同内容及招标文件明确说明此工程包含了原属于业主负责的报建、验收和手续费,然而实际结算则按工程量按实结算,报建、验收及手续费不在结算审核范围内,这些费用南海公司实际发生,南海公司有权向**公司主张。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对南海公司庭后提交的证据没有审理也不作说明,导致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审开庭的时候,**公司认可汇总表,但主张汇总表中的报建、验收和手续费没有实际发生。南海公司按照法庭的要求在3日内提交了《证据材料清单二》,证明实际发生了工程报建、手续办理费用、工程验收费用,未计算签证部分费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南海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对此答辩称,不同意南海公司的上诉请求。1.(2021)粤0118民初10299号庭审中,双方已确认《结算审核报告书》包括了双方案涉全部工程内容。2.南海公司已就汇总表所涉及事项在(2022)粤01民终3812号案件向广州中院上诉,但未被广州中院采纳。3.《招标文件》和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也明确涉及建设期间所有报建、检测、手续费均由南海公司负责,南海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也可予以证实。4.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经审查均认定报告书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合法有效。综上,南海公司再次以报建、验收及手续费等项目未结算为由,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南海公司的上诉请求。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公司在二审提交了(2022)粤民申15687号民事裁定,拟证明《结算审核报告》为双方工程结算最终依据,该报告包含了全部工程内容。南海公司认为,《结算审核报告》包含了全部工程内容,但是并不包括本案所涉费用。 本院认为,关于南海公司提出的诉请是否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首先,从南海公司在(2021)粤0118民初10299号案中的起诉看,南海公司在另案中确实主张了案涉工程款,因南海公司向**公司主张工程款是按照合同包干价确定其应得款项,而包干价包括了报建、验收及手续费等费用,即包括了本案中主张的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院并未直接对南海公司提出的包干价予以调处,而是以南海公司不确认的《结算审核报告》作为认定结算款的依据。从二审法院的审理情况看,虽然南海公司提出《结算审核报告》遗漏了案涉费用,但是其目的是阻却法院适用《结算审核报告》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二审法院亦未对《结算审核报告》是否遗漏了案涉费用作出认定,即并未对南海公司提出的报建、验收及手续费等费用予以调处。其次,**公司主张《结算审核报告》包含了案涉费用,理由是双方确认《结算审核报告》包括了双方案涉的全部工程内容,但是南海公司主张权利依据的《报建、验收及手续费审核后汇总表》已明确注明,报建、验收及手续费不在结算审核范围内,特此单列。且诚如南海公司陈述,《结算审核报告》包括了全部案涉工程,并不能得出就一定包含了案涉费用。综上,南海公司的本案起诉并未构成重复起诉。 关于南海公司主张的报建、验收及手续费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南海公司为主张权利提供了《报建、验收及手续费审核后汇总表》,从该汇总表的内容看,双方对于结算金额进行了明确,**公司应当向南海公司支付确认的结算金额。**公司主张其已支付了验收资料审查整理归档费,并提供了发票予以证明,但是南海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而发票显示的项目名称与汇总表的项目名称并不相同,故本院对**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至于汇总表未计算签证部分,均备注待审计单位审核,说明双方并未就此达成统一意见,南海公司据此主张该部分结算金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公司应向南海公司支付案涉款项612000元,对南海公司主张超出上述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付款利息的问题。双方在汇总表中并未作出约定,本院酌定**公司从本案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南海公司支付未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南海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对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应予纠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8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 二、广州市**工交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1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375元,由广州市**工交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671.6元,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51.75元,由广州市**工交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904.80元,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46.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