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003民初269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四路2号化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