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径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执4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四路2号化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47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恒径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4号一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7840262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恒径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6民终71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申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工程款1667986.91元及相应的一般债务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被执行人还需负担一审诉讼费52684元。因广州市恒径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的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如下: 一、本院曾向广州市恒径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状况,但其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曾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以查询广州市恒径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询,除小额存款外,本院未能发现广州市恒径能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冻结了广州市恒径能源有限公司存放于招商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因余额不足,未能足额冻结。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若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需要续行冻结的,须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院已从上述账户扣划存款5375元并作为执行费退入诉讼费收费专户。 四、本院曾到广州市恒径能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该地址没有对外挂招牌。经询问现场某工作人员后,无法确认被执行人在此处经营。本院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此场所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去向及联系方式。 五、本院已将广州市恒径能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广州市恒径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查询。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其对此不持异议,且未能提供广州市恒径能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7执45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戴 天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