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1民初5674号
申请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申请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33740元的财产,申请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3374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詹雪霞
书记员  刘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