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民终7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富民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城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洛阳大道46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城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7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