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3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贝丽南路31号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5635XR。
法定代表人陈**顺。
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坂西区17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173585871。
法定代表人张毅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4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鉴定费76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76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7650元足额支付至法院指定账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46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46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春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