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6412号
原告:重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重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泉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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