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浙0110民初16315号
原告浙江贝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良渚文化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妍独任审判。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婷婷、范金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陆东明、徐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签订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及原、被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签订补充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虽然《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系针对整个良渚镇长桥村农居点项目综合签订,但一、二、四期工程系分别施工、概算费用单独审核,代建管理费的进度款也是分别支付的,故原告有权在本案中就长桥一期的代建管理费单独主张。结合《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价的85%。现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12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85%的代建管理费。
关于代建管理费的数额。原告认为,代建管理费的计算应当以概算费用中的工程建设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扣除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为基数;被告认为,应当以概算费用中的工程建设费用为基数,除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外其他费用也不应计算在内。本院认为,合同对代建管理费的计算做出了明确约定,即在进度款的支付过程中,代建管理费以财政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照费率1.97%计算,不含土地、拆迁、安置费用。被告主张扣除其他费用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长桥一期项目代建管理费的计算,应当以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扣除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等)为基数,即22684.40万元,按照1.97%的费率计算为4468826.8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85%的代建管理费,即3798502.78元,扣除已支付的3351400元,尚余447102.78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建管理费44687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代建管理费的85%,即于2018年1月13日前支付。被告逾期支付上述代建管理费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支持13931.17元,自2018年1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9月29日止,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4468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另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2010年9月10日,原告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签订《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负责对良渚镇长桥村农居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投资控制金额暂按70000万元(以财政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代建管理期限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代建管理费费率为1.97%,金额1379万元。代建管理费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受托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20%的预付款,项目开工后15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20%,项目全部主体工程结顶之日起15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20%,工程完工且通过质量评定(合格)后15日内,支付代建费的15%,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10%(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完成项目验收后的全部整改工作并将项目交付委托方使用并办理相关产权证后15日内,支付代建费的10%,剩余5%尾款作服务质量保证金,该代建服务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方式与工程质保金相符,保修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1%,保修期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付1%,保修期满3年后无质量问题付2%,保修期满5年后无质量问题付1%。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做出了约定。
2012年11月1日,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甲方)与原告(乙方)、被告(丙方)签订《良渚镇长桥村农居点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补充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于2010年9月10日签订的良渚镇长桥村农居点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自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本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甲方)变更为丙方;三方一致同意由丙方履约主体,替代原合同中甲方来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即补充合同签订之日前相关由甲方承担的权利义务,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丙方承继。但补充合同签订前所产生的责任纠纷,应由甲方承担,丙方概不负责。
良渚镇长桥村农居点项目共分为三期,即长桥一期项目、长桥二期项目以及长桥四期项目。长桥一期项目于2013年9月24日开工,于2017年12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于2018年1月11日备案。被告至今已向原告支付长桥一期项目代建管理费3351400元。2018年10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0年12月27日,经审核,长桥一期项目工程投资总概算为41068万元,上述概算由三部分组成,其中工程费用为21378.4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8448.8万元(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等17142.86万元、其他费1305.94万元)、预备费1241.34万元。
一、被告杭州良渚文化城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贝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代建管理费4468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良渚文化城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贝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3931.17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29日,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4468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另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贝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22元,减半收取4111元,由原告浙江贝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元;被告杭州良渚文化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2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冯妍
法官助理刘娟
书记员陈秋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