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4596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宁造明,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循,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杨奕。
被告:***,女,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0.00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玉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邓彬
书记员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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