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执保275号
申请人: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德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745609XY。
法定代表人:刘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玲、唐杰,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大足石刻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龙水湖(溜水社区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84243173F。
法定代表人:郭文明。
被申请人:重庆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牡丹大道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935449124。
法定代表人:杨奕。
申请人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足石刻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足石刻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大足石刻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账户作为财产线索。案外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保单保函(保单号02225018020104O20xxx)为申请人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渝0231民初403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大足石刻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费2620元,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王益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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