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382行审95号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徐州三元杆塔有限公司。住邳州市。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邳国土资监[2017]8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邳国土资监[2017]8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即限被执行人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送达证载明被执行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至申请执行人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经超出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且现有证据材料无法准确界定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四至等基本情况,属认定事实不清。故本案不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邳国土资监[2017]8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欣
人民陪审员*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