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454号
原告(被申请人):徐州***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螺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北路999号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桃花园社区兴工路美年国际广场3栋11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2023年4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来真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