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某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宏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1465号 原告:徐州***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宏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2号7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马许。 申请人徐州***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宏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宏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宏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 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