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灌溪园区富强东路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龙塘湾路口(御龙豪庭右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2021)湘0703民初2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1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5月11日、2022年6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网络资金、金融保险理财产品等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已被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0034元已扣划,由申请执行人领取58000元、收取执行费2034元。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贵D8××**大众辉腾车辆,但车辆未实际查扣到。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6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在2022年6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28992.50元,执行到位58000元,尚有170992.5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律伟
审判员 夏宜
审判员 郑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