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002民初2485号
原告: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灌溪园区富强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雷迪森化学(荆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洪塘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雷迪森化学(荆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雷迪森化学(荆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13.00元,由原告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