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湖北鸿立天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关谷芯中心第******/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州市梁子湖区,
被申请人:*小青,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区,
原告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鸿立天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82016.83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光谷科技支行,卡号:62×××15;开户行:工商银行徐家棚支行,卡号:62×××60);2.被申请人*小青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关谷支行,卡号:62×××38);3.被申请人湖北鸿立天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恒大华府科技支行,卡号:55×××37);4.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武汉市**区藏龙岛办事处咀村三和光谷道二期6栋1单元11层3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8)武汉市**不动产权第0017080号];5.被申请人*小青名下号牌号码为*A×××**的自由光2360CC小客车1C4P;6.被申请人*小青名下号牌号码为*A×××**的******牌BJ6447F;7.被申请人***在武汉市清风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45%的股权。申请人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1号光谷芯中心1-04栋6层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982016.83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光谷科技支行,卡号:62×××15;开户行:工商银行徐家棚支行,卡号:62×××60)、冻结被申请人*小青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关谷支行,卡号:62×××38)、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鸿立天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恒大华府科技支行,卡号:55×××37),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二、如存款不足,则在不足范围内依次查封、冻结以下财产:1.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武汉市**区藏龙岛办事处咀村三和光谷道二期6栋1单元11层3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8)武汉市**不动产权第0017080号];2.被申请人*小青名下号牌号码为*A×××**的自由光2360CC小客车1C4P;3.被申请人*小青名下号牌号码为*A×××**的******牌BJ6447F;4.被申请人***在武汉市清风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45%的股权;
房屋、股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申请人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1号光谷芯中心1-04栋6层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武房房权证湖字第**]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