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4412号
原告:深圳市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颐和路2号2号综合楼14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24860A。
法定代表人:孙石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凤莉,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贸园201栋8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0969A。
法定代表人:赵松利。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354元,原告未预缴,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叶剑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池晓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