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4412号
原告:深圳市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颐和路2号2号综合楼14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24860A。
法定代表人:孙石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凤莉,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贸园201栋8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0969A。
法定代表人:赵松利。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354元,原告未预缴,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叶剑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池晓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