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9670号
原告: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贸园201栋8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0969A。
法定代表人赵松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贵荣,该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81年4月2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收案后立案。原告诉称,变更仲裁裁决第一项为原告向被告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556.57元。经审查,本案被告就同一仲裁裁决,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7月8日适用登记立案,案号为(2021)渝0103民初23388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慧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阙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