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68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贸园201栋8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0969A。
法定代表人:赵松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曌中,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文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鸿立天辰置业有限公司、毛联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以982016.83元为限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号牌号码为鄂A×××××的自由光×××小客车××,现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该项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号牌号码为鄂A×××××的自由光××小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周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