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

娄底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亚皇经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1302民初1659号
原告娄底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亚皇经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了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依法由审判员阳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亚奇,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仁伟、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徐胜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除该法条列举的三种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1、本案中,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亚皇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多份《销售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方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去函需货方湖南亚皇经贸有限公司,函中明确表示其作用系自身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之用,“仅为复核帐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因此,对双方履行多份《销售合同》的债权债务情况并未结算完毕。因此,从双方确认的该份函件中载明,供需双方有互负债务的情况,应付货款中有已开税票和未开税票的情况,还有供方尚有4台箱变未发货的情况等。那么,在履行合同中,双方互负义务,究竟是哪方违约,合同是否需解除或终止,在双方未就合同履行结果达成合意并有明确结算意见的前提下,供方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单方将185万余元的应收货款转让给原告娄底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合债权转让的实质条件,该转让对债务人湖南亚皇经贸有限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2、供方(债权转让人)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嗣后于2020年3月19日才通知债务人湖南亚皇经贸有限公司,且文字通知的邮递渠道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债权转让通知不符合形式要件。3、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湖南亚皇经贸有限公司提出了合同未履行完毕、税票未开取等抗辩,但本案原告即债权受让人娄底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提供用以证明多份销售合同已充分履行、合同价款金额已完全确定、债务人依合同应当予以支付货款的相应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期间,第三人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亚皇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多份《销售合同》,被告为需货方,第三人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为供货方,订购产品有表箱、购电箱、高压进线柜、出线柜等各类电气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去函被告湖南亚皇经贸有限公司,内容为:“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聘请的湖南楚才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帐项等事项。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面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签章,并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与本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也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回函请直接寄至湖南楚才会计师事务所。1、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截止日期2018年3月31日,贵公司欠2152108.40元,备注:应收货款;欠贵公司325100.00元,备注:应付油浸式变压器款。2、事项说明:①应收货款中:合同总额9040325.00元,已送货8503340.00元,已收款6351231.60元,应收货款2152108.40元。②应付货款中:已开票金额124400.00元,待开票金额200700.00元。本函仅为复核帐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请及时函复为盼”。被告湖南亚皇经贸公司“确认上述贵公司账面金额与本公司账目相符”,并加盖了公章。2019年3月12日,原告娄底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该协议约定第三人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将其对债务人亚皇经贸公司享有的1852141.93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娄底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3月15日,第三人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顺丰速运转交给被告湖南亚皇经贸有限公司。
驳回原告娄底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0735元,由原告娄底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阳 彪
书记员 李思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