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

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2893号
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群乐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易正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奇,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武功县。
被告:蔡蕾艳,女,汉族,1982年3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蔡蕾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蔡蕾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焕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