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2847号
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群乐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涟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涟商总部大厦四楼426、4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告:**,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娄星区月塘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该公司员工。
委诉讼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5元,由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