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1443号之一
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群乐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西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诉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计4,070元,由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