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

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与沈阳高压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4民初14470-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高压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沈阳高压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现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高压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高压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13901157.39元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茗芳 人民陪审员  张素英 人民陪审员  杨 颖
书 记 员  胡向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