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豫0702民催18号
申请人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30005223809259,出票金额100000元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爱勤
审判员 李艳利
审判员 闫 雪
书记员 缑泰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