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德电气有限公司

杭州永德电气有限公司、马长命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富催字第1号
申请人:杭州永德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长命。
委托代理人:冯娅。
申请人杭州永德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00100041/23439889,申请人杭州永德电气有限公司,出票行建设银行富阳市支行营业部,帐号33001617235059000688,汇票金额为10000元,出票日2011年6月28日,收款人衢州明凯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永德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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