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2民初6262号之一
原告:嘉兴联合化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兴港区外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程旭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国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肖辰,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永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银湖村。
法定代表人:马长命。
原告嘉兴联合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永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嘉兴联合化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联合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67元,合计2312元,由原告嘉兴联合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侯剑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