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丹迪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信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788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南京丹迪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马群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 被告:**(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1号楼20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正邦为公国际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东侧81幢80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室。 负责人:***。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信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丹迪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正邦为公国际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信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缴纳本案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石海朝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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