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4执487号之七
申请人: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德良,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红阳,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24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730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亚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