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一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7086号
原告:上海一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新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玉,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胡德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楷效,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已就本案诉讼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就本案诉讼已达成一致,纠纷已经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一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一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顾国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