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

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11民初3886号
原告: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志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8元,减半收取3644元,由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陶家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