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0102民催37号
申请人上海智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9号甲4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
申请人上海智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20日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60日内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账号42×××59.票面金额35,000元,出票人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人四方特变电工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即申请人,出票日期2016年2月22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智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智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宏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