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襄阳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智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鄂0602民初407号
原告襄阳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智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襄阳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散俊、高中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智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升压站变电在线监测系统施工承包合同》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双方对工程款有明确约定,加之工程的发包人出具证明证实涉案工程已经交付并投入使用,故原告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被告支付工程价款50000元。我国法律还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建筑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弱电安装;室内外装饰装潢;土地整理”的企业。2014年7月,因被告承接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的升压站变电在线监测工程,遂即将该工程的土建等部分转包给原告。2014年8月8日,被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了一份《升压站变电在线监测系统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湖北华电襄阳发电升压站变电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的全包方式”;合同总费用为“人民币5000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经电厂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支付乙方90%,留10%质保金,质保期满并正常后支付”,工期为1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遂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拖欠工程款至今,引起诉争。2016年3月3日,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出具证明,内容为“2014年7月,上海智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承包了湖北华电襄阳发电厂升压站变电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程,该施工工程已全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特此证明”。 以上事实,有《升压站变电在线监测系统施工承包合同》、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上海智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襄阳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工程款并自2016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被告上海智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帆
书记员  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