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智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翔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执45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智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9号甲401室。
法定代表人:姜新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琼,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东,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翔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81号1163室。
法定代表人:黄霞,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智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上海翔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沪0105民初26445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翔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及利息人民币723,720.21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翔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22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翔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22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上海翔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2年8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2022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上海翔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上海翔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9月17日至被执行人上海翔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下落及财产情况
2022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上海翔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2年9月22日委托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黄霞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其下落
2022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位723,720.21元。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宋 磊
审判员 蒋 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逸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