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3执448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935504319,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夏夕美。
被执行人:***,女,1989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夏夕美,女,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刘文龙,男,1966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刘志勇,男,199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关于***与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夏夕美、刘文龙、刘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03民初4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夏夕美、刘文龙、刘志勇未主动履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反映本案涉及套路贷虚假诉讼,同时公安机关向本院调取了相关卷宗材料,但一直未回复本院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函。
本院认为,现阶段不宜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本院院长批准,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003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发现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未收到的则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刁安心
审判员 钱仁伟
审判员 薛 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