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81破申3号
申请人:*巨高,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申请人: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街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93550431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2018年5月26日,申请人***以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润发电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广润发电气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审查。本院执行部门于当日作出(2015)天执字第00452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为广润发电气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进行破产审查。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广润发电气公司。2018年5月28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润发电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被申请人广润发电气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06年9月5日,广润发电气公司经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8750万元,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街道北侧,经营范围为变压器及配件、预装式变电站、高低压计量箱、高低压成套设备生产、销售。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效民事判决书显示,广润发电气公司欠申请人到期债权本金414.58万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后,申请人未受清偿。根据本院执行部门提供的被申请人广润发电气公司的债务清单显示,被申请人广润发电气公司在本院现有执行案件23件,未执行到位标的额7000余万元。被申请人广润发电气公司的房产、土地、机械设备已被本院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案件,被申请人广润发电气公司为企业法人,符合破产主体,其住所地在安徽省天长市,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申请人*巨高对被申请人广润发电气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受清偿。被申请人广润发电气公司负债过多,目前尚有大额到期债务未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巨高对被申请人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