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发箱包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9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滁执字第001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安徽天发箱包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发箱包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在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有关联案件。为便于执行,本案由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滁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伟
代理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