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汉河创业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民终10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系该公司综合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收法律文书,代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上诉,代为执行等权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系***侄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河公司)、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2021)湘022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认为应由***或者汉河公司承担对***的受伤损害赔偿责任,而汉河公司又认为组装电缆盘属湘潭和园包装有限公司的业务,应当由湘潭和园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在组装电缆盘时受伤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谁是***组装电缆盘的雇主的事实并未查清,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另一审中,湘潭和园包装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案诉讼,属遗漏当事人,故依据法律规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在重审中,如发现其他必要诉讼参与人亦应一并追加,以便将法律关系审理清楚。 综上所述,因原审裁定存在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参与诉讼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2021)湘0221民初72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羊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阳 二0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