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辖终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供电服务有限公司遂川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蛤蟆塘(城变电站旁)。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珠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珠供电服务有限公司遂川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珠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5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珠供电服务有限公司遂川县分公司上诉称,依据《产品订货合同》的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为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而合同第十条属于约定不明,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产品订货合同》第十条约定,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双方人民法院均可起诉。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原告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坤
审判员 向丹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