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财保17号
申请人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城安平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
申请人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8942.9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368942.94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194301014100058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8942.94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368942.94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365元,由申请人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