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5208号
原告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城安平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双方《产品订货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明,属于约定管辖无效条款,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而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安福县,故本案应当由安福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而原告方的住所地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位于本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