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81民初2059号
原告:安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丰工业园创业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T4D3K7X。
法定代表人:葛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贵鹏,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景观大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52385340。
法定代表人:王海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797.5元,由原告安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梦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