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598号
申请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景观大道7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宽宽,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伟,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胡店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06044384XK。
法定代表人:王玉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共计755,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共计755,000元。
案件申请费4295元,由申请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预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安珊珊
书 记 员  尹胜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