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恒昕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恒昕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06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延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燕,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野,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天恒昕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莉娜,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恒昕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206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恒昕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99,377.46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天恒昕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99,377.4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伟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钱秋怡
书 记 员 龚倍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