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明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银卓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景明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6929号之一
原告:长沙银卓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循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邓伟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景明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浏阳制造产业基地鼎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庄寅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坪头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长沙银卓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湖南景明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湘0112民初69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湖南景明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4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15日冻结了被告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三湘支行66×××86的银行存款84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19)湘0112民初6929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长沙银卓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南景明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湘01民终679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2日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已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其财产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三湘支行66×××86的银行存款8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易世凯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端